上海同大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同大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衢州市饭甑山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803执恢2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大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133297004E。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衢州市饭甑山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575320144C。 法定代表人:**年。 委托代理人:***,衢州市衢江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大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衢州市饭甑山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衢州市饭甑山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衢州市饭甑山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大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11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申请执行费14400元。但被执行人衢州市饭甑山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9325.16元,优先偿付执行费9325.16元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0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衢州市饭甑山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衢州市饭甑山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衢州市饭甑山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大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衢州市饭甑山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大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803执恢2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衢州市饭甑山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