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飞虹网架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飞虹网架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国华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22889号
原告:徐州飞虹网架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矿山路6号(二环西路以东、矿山路以北健康路以南)徐州智慧城2号楼1单元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3212453596。
法定代表人:董远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顺,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洁,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龙跃街9号院1幢6层6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0429155H。
法定代表人:赵树彦,职务不详。
原告徐州飞虹网架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华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向原告徐州飞虹网架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徐州飞虹网架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飞虹网架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丹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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