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902民初5090号
原告:上海宽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茂园路659号B15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24280117E。
法定代表人:王伯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飞虹网架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矿山路6号徐州智慧城2号楼1单元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3212453596。
法定代表人:董远亮,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宽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飞虹网架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宽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徐州飞虹网架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主要付款义务为由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宽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计429元,由原告上海宽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健才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贵海
书 记 员 黎瑜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