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206执747号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红岸人家1#楼00单元01层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61284410404。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金牌网络通信数据有限公司经理,住富拉尔基区华孚大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齐齐哈尔市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6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给付131450.00元,并负担执行费187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1884245221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700.00元,依法扣划***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27900072602487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300.00元,总计34000.00元已交付齐齐哈尔市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又依法查封了***名下位于幸福办事处29街区2#楼03单元05层57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黑(2017)齐市富拉尔基不动产权第000224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依法查封***名下位于红岸办事处环宇小区2#楼08单元07层01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S2016030495,查封期限为三年;依法查封***名下位于红岸办事处华孚小区大厦4#楼01单元17层03号,不动产权证书号S2015060166,查封期限为三年。另对***在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等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名下无其它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齐齐哈尔市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艳红
审判员 杨占录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元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