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齐齐哈尔市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昂执字第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市**区**村*组,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刘某(**妻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市**区**村*组,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市**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市**区**路*号*室—*室,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3)昂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强制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3)昂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川武

执行员  赵来红

执行员  朱海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