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206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姜海,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海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姜海于2018年1月24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齐富劳人仲字(2018)第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齐齐哈尔市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为缴纳养老保险费28104.56元及滞纳金2025.78元,合计30130.3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齐齐哈尔市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义务,给付姜海欠款30130.00元,余款姜海自愿放弃。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6执20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