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民申7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齐齐哈尔市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渝滨,黑龙江全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司法局干部。
再审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齐齐哈尔中院)(2013)齐民二终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富翔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违规依职权调查取证,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2.**要求富翔公司给付人工费183,243元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提交的工程协议书中并没有关于工程人工费具体数额的约定,**提交的协议书只是富翔公司为保证自己会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而为**提供的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不能证明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富翔公司提供的2012年4月28日结算协议书、2012年5月15日对账协议书、2012年5月25日保证书、2012年5月16日和2012年5月24日收据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签字确认结算工程全部人工费完毕。关于给付工程质保金的问题,**提交的劳动局出具的质保金证明系**单方面对劳动局的陈述,富翔公司并没有在场,取证程序不合法。既然工程款已给付完毕,那么不存在给付利息的问题。3.举证责任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而一审法院却把**完成的工程量、工程款、工程保证金是否预留及是否返还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富翔公司是错误的,这应当由**负责举证。4.一审法院超出诉讼请求审理,**要求的利息为4840元,举证届满前未主张增加诉讼请求,后续的利息是当庭增加的,这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富翔公司提出的一审法院没有经过**的申请调查取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故一审法院没有经过**的申请向劳动局的工作人员所做的笔录直接影响本案的公正性及实体处理结果,且属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故该项再审理由不成立。2.关于富翔公司提出的二审法院不应支持人工费183,243元、质保金61,700元的问题,2012年4月28日双方签订的协议及2012年5月25日的保证书,在该协议和保证书上并没有写明是双方工程款的最后结算或全部结算,也没有写明在结算时扣除了这两笔钱,亦没有说扣除了质保金。而这183,243元是以房抵债的款项,现在富翔公司并没有将该房屋交付给**,而劳动局的工作人员苗壮、***均证实在结算的人工费67,000元里是不包含这两笔钱的,富翔公司的代理人在一审开庭时承认收取了**的质保金61,700元。另外,齐齐哈尔中院(2013)齐民二终字第370号卷中第55页庭审笔录记载,“问:2012年1月8日协议书是怎么形成的,富翔公司的代理人答:就是三个工程**给我们干活,没结算,农民工要工程款的情况下形成的。问:解释一下协议,18万给了吗,富翔公司的代理人答:给了。”从该回答可以看出,如果这个协议是担保性质,那么不存在这18万元应当给付**的问题,而富翔公司的代理人在二审时却说这18万元已给付**,但就18万元已给付,富翔公司并没有证据证实。且该协议中记载,“就富翔公司所承建商品房抵所欠**工程款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如果具有担保性质,不可能说是欠工程款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并没有写明具有担保的性质。故2012年1月8日双方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不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富翔公司的此项再审理由不成立。3.关于富翔公司提出的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因该工程的承包单位为富翔公司,所以该工程的工程量等与工程有关的证据应当在富翔公司处保管,但富翔公司却拒绝提供,所以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富翔公司是正确的。4.关于富翔公司提出的在庭审中超过举证期限增加利息的诉讼请求的问题,因**增加的是从立案至开庭前的利息,而且**在开庭增加请求时富翔公司并没有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提出异议,也没有要求一审法院对增加诉讼请求一事给予举证期限,所以一审法院并没有超出**的诉讼请求做出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齐齐哈尔市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付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肖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