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2民特48号
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红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姜海,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翔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姜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富翔建筑公司称,申请撤销富拉尔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齐富劳人仲字(2018)第5号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事实及理由:富拉尔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富区仲裁委)作出的齐富劳人仲字(2018)第5号仲裁裁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裁决不当。一、《企业兼并合同》系本案关键证据,但富区仲裁委程序违法,以超期提交证据为由,没有对富翔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认定,违反法律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裁决错误。二、姜海申请仲裁已超出法定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姜海自己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部分于2013年开始没有向富翔建筑公司缴纳,应当认定***2013年起即应当知道该事实,但其自2013年起至2017年底前均未向富翔建筑公司主张权利,亦未申请仲裁,其于2018年1月2日申请仲裁,已超出法定的时效期间,对其仲裁请求应不予受理。三、富翔建筑公司与姜海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养老保险富翔建筑公司不应承担。2006年3月8日,齐齐哈尔市一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兼并齐齐哈尔市等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后,于2008年5月15日更名为齐齐哈尔市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8日更名为齐齐哈尔市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翔建筑公司与姜海未建立劳动关系。姜海也从未到富翔建筑公司上班,从未付出过实际劳动。姜海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富翔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知此种情况,其要求富翔建筑公司补缴其养老保险,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为自行补缴养老保险,与富翔建筑公司解除本就不存在的劳动关系。需特别强调的是,相关手续上富翔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都非本人书写,原法定代表人在此时间前既已逝世。姜海系挂名在富翔建筑公司,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四、姜海未及时缴纳养老保险个人应承担部分,存在过错,产生的滞纳金应当由其自行承担。2006年3月8日齐齐哈尔市一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等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兼并合同》中,第三条明确约定职工要及时上缴自己应承担部分,否则后果自负。***2013年开始停缴养老保险个人应承担部分,导致其养老保险无法正常缴纳,产生的滞纳金系因其行为导致的,富翔建筑公司没有责任和过错,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应当由姜海负担。综上,富区仲裁委认定事实错误,裁决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
姜海称,富区仲裁委作出的齐富劳人仲字(2018)第5号仲裁裁决是依法作出的,希望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裁决,驳回富翔建筑公司的申请。理由:一、姜海申请仲裁未超出法定时效。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姜海是2017年4月2日交社保时才知道权利被侵害,期间企业从没通知过姜海,也没有任何人提示过。姜海是2018年1月申请仲裁的,没超出一年的时效期间。二、姜海与富翔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那么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又怎样解释呢?未建立劳动关系,怎么能解除劳动合同呢?既然解除劳动合同了,那就证明姜海是富翔建筑公司的职工。而且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有公司的公章,还有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除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三、关于滞纳金的问题。所产生的滞纳金是富翔建筑公司未及时向社保局缴纳造成的,应由企业负担。四、齐齐哈尔市一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等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兼并合同中第三条明确约定职工要及时上缴自己应承担部分,否则后果自负。姜海不知道该合同内容,也没签过有关这方面的任何材料,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即使在意识自治的原则下签订不购买社保的承诺书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签了该协议也无效。
经审查查明:2018年1月24日,富拉尔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齐富劳人仲字(2018)第5号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姜海代为缴纳养老保险费28,104.56元,支付因欠缴养老保险费产生滞纳金2,025.78元。2018年2月27日,富翔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姜海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作,双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因该企业未进行年检,于1999年被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富拉尔基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002年2月10日,该公司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更名为齐齐哈尔市等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06年3月8日,齐齐哈尔市一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等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企业兼并合同》,2008年5月15日,更名为齐齐哈尔市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7日又更名为齐齐哈尔市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在齐齐哈尔市等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兼并之前,姜海已因企业经营原因长期放假。齐齐哈尔市一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甲方)与齐齐哈尔市等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企业兼并合同》中第二条约定:甲方对乙方所有资产及2002年(含2003年)以前的债权、债务全部继承和承担,并按上级要求管好企业;第三条约定:每年要及时向市建筑业统筹办上缴劳保统筹费,职工也要及时上缴自己承担部分,否则后果自负。
2017年8月3日,富翔建筑公司与姜海签订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并经富拉尔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2017年4月20日,姜海向社保费征收管理局补缴养老保险费38,216.90元,其中单位富翔建筑公司应缴金额为26,033.36元,姜海个人应缴金额为10,157.76元,滞纳金2,025.78元;2017年12月18日,姜海补缴养老保险费2,899.68元,其中单位富翔建筑公司应缴金额为2,071.20元,姜海个人应缴金额为828.48元。姜海共计为企业代缴养老保险费28,104.56元,因欠缴养老保险费产生的滞纳金为2,025.78元。
根据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富拉尔基分局于2017年8月23日颁发的富翔建筑公司营业执照,现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更换了原法定代表人***(已死亡)。
本院认为,关于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因此,富翔建筑公司欠缴姜海的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姜海的社会保险权益受到损害,其可通过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以,就欠缴养老保险费发生争议的,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富翔建筑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没有法律根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齐齐哈尔市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100.00元,由齐齐哈尔市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