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4民初138-2号
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信用代码:91530100767064202T,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七甸街道办事处大哨片区,法定代表人翟喜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独山鑫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726000019115,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百泉镇南通北路151号,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独山鑫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独山鑫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号52×××75内资金1708227元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独山鑫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号52×××75(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独山县支行)内资金170822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顾崇元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