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4民初138-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信用代码:91530100767064202T,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七甸街道办事处大哨片区,法定代表人翟喜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独山鑫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7501852512,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百泉镇南通北路151号,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信仲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与独山鑫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云0114民初13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独山鑫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号52×××75内资金1708227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与独山鑫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独山鑫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号52×××75内资金1708227元的冻结。故对本院依法冻结的被申请人独山鑫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号52×××75内资金1708227元已无继续冻结的必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独山鑫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号52×××75(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独山县支行)内资金170822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顾崇元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