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财保144号
申请人:黔南海滨供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剑江北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709696156X。
法定代表人:何粮多。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民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独山鑫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百泉镇南通北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7501852512。
法定代表人:**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黔南海滨供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独山鑫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黔南海滨供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独山鑫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2,749元。对于该申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黔南海滨供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独山鑫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2,749元,冻结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黔南海滨供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淑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