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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都匀独山供电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6民初764号 原告:***,男,1947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独山县百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都匀独山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百泉镇南通北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MA6E92P205。 法定代表人:***,该局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供电局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供电局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7年1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第三人:独山鑫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百泉镇南通北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7501852512。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君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都匀独山供电局、***,第三人独山鑫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39元,减半收取55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