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易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0财保503号
申请人:上海易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蕴北公路1755弄5号4层4139室。
法定代表人:吴佳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懿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才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142号23幢4楼(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林青照。
原告上海易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司与被告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易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161,100元资产或者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上海易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司以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保的保险单号为XXXXXXXXXXXXXXXXX0068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上海易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161,100元资产或者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1,326元,由申请人上海易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欢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凤麟
书 记 员 沈宜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