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8206号之一
原告:***,女,1983年6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慧娟,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誉志,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142号23幢4楼。
法定代表人:林青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本案诉讼暂时无法进行,依法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龚 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奕奕
书记员 郑 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