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8206号之一
原告:***,女,1983年6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慧娟,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誉志,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142号23幢4楼。
法定代表人:林青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本案诉讼暂时无法进行,依法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龚 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奕奕
书记员 郑 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