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易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0财保50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易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蕴北公路1755弄5号4层4139室。
法定代表人:吴佳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懿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才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142号23幢4楼(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林青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易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2022)沪0110财保503号裁定:冻结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161,100元资产或者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因原告撤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相关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易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161,100元资产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欢群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凤麟
书 记 员 沈宜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