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481号
原告:上海易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蕴北公路1755弄5号4层413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才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142号23幢4楼(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易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上海易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易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易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予收取诉讼费,诉前保全费1,326元,由原告上海易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