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筑设计中心与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执2344号 申请执行人:上***建筑设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161号(上海长江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142号23幢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建筑设计中心与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的(2021)沪0109民初112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1,532,282.5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自行和解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沪0109执23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华 琴 审判员  陈 翔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