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执2344号
申请执行人:上***建筑设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161号(上海长江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142号23幢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建筑设计中心与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的(2021)沪0109民初112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1,532,282.5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自行和解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沪0109执23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华 琴
审判员 陈 翔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