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2241号
原告:***,女,住四川省高县。
法定代理人:***,男,住四川省高县,系原告的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袍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马山镇海南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45090995B。
法定代表人:任建樟。
原告***诉被告绍兴市袍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查,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向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交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