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袍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绍兴市袍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2241号 原告:***,女,住四川省高县。 法定代理人:***,男,住四川省高县,系原告的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袍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马山镇海南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45090995B。 法定代表人:任建樟。 原告***诉被告绍兴市袍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查,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向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交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