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钢讫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81民初19006号
原告:绍兴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大道333号-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立挺,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钢讫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342号(杭州运河钢材市场五区28幢2楼28-2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钢讫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绍兴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要求法院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绍兴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