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浙0681执异7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浙江汇隆富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绍兴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绍兴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2021年4月30日,绍兴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被保全人绍兴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保全人绍兴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徐平君
审判员 周培洪
审判员 赵晓妤
书记员 吴 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