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15885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丞,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宓梦诗,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大道333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307442110Y。
法定代表人:孙寅春。
被告:常熟市一帆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开发区富春江路(古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6318773T。
法定代表人:王稳。
原告***与被告绍兴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一帆布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965元,合计诉讼费29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秀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袁 媛
书 记 员 赵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