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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5330号
原告:绍兴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孙寅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铁明,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汇隆富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富建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芬,女,系被告员工。
原告绍兴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汇隆富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绍兴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绍兴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滨
二○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