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9950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晓峰,北京盈科(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扬,北京盈科(常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绍兴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大道333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307442110Y。
法定代表人:孙寅春。
被告:常熟市一帆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开发区富春江路(古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6318773T。
法定代表人:王稳。
原告***与被告绍兴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一帆布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920元,合计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少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