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6220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梅**安润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胜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N8RMW9M。
经营者:***,男,196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中央大道333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307442110Y。
法定代表人:孙寅春。
被告:孙寅春,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原告常熟市梅**安润钢管租赁站与被告绍兴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寅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常熟市梅**安润钢管租赁站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梅**安润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7元,保全费2285元,合计4872元,由原告常熟市梅**安润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