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1民初17068号之二
原告:常熟市古里镇淼泉新丰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淼泉工业园区(吴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NQLHU20。
经营者:***,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大道333号一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307442110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被告:常熟市一帆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开发区富春江路(古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6318773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卓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市古里镇淼泉新丰钢管租赁站与被告绍兴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一帆布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古里镇淼泉新丰钢管租赁站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古里镇淼泉新丰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常熟市古里镇淼泉新丰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