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4584号之一
原告:南京南瓷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太新路6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金坛金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湖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南瓷高压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金坛金能电力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立案。原告南京南瓷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南瓷高压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南瓷高压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8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870元,合计人民币6955元,由原告南京南瓷高压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