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广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区红果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漳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新广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3民初773号

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市奉化区红果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大成路2号1986文化广场5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8YHHN6N。

法定代表人:周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宏,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漳华路南侧、龙文北路东侧**钱隆学府四期29幢D01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69902104XR。

法定代表人:陈和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鸿,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新广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玉环路10号中亭街改造利生苑1#楼5层03室-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278XW。

法定代表人:何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1029T。

法定代表人:许幼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嘉玲,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金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178号5号楼一层511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MA2AXE868H。

法定代表人:郑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枫,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宁波晟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大成东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GQQM24B。

法定代表人:朱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珊,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波市奉化区红果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果公司)为与被告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福建省新广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广厦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杭州金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准公司)、宁波晟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五被告于2020年3月30日提起反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决定与本诉合并后由审判员单宏洁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红果公司要求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公司、新广厦公司、六建公司、金准公司于2019年5月5日签订的《奉化区体育中心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开发合同)和《宁波市奉化区体育中心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委托运营协议)于2019年11月5日解除;判令被告晟果公司负责予以注销解散公司,其余被告予以协助配合。事实及理由:2019年4月25日,被告**公司、新广厦公司、六建公司、金准公司组成的联合体通过公开招标形式中标确定为奉化区化体育中心项目合作商,于2019年5月5日四被告和原告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和《委托运营协议》,签订后双方各自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但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联合体的主要成员之一的牵头人被告**公司出现资金紧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为此丧失履行合同、协议的能力,而出现上述情况后,四被告不但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合同、协议顺利履行,也未向原告说明情况予以处置,更为严重的是被告**公司用于竞标奉化项目土地的资金也被实际控制方**集团抽调,而未参与项目土地竞拍,而作为联合体成员的被告新广厦公司、六建公司、金准公司也未参与该宗项目土地的竞拍,已构成严重违约。奉化区化育中心项目是奉化区重大民生工程,如不能履行和如期完工,将会产生重大的社会不良影响和严重经济损失。

五被告答辩称:一是答辩人有履约能力。**公司作为一家具有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经营情况良好,原告的主张毫无事实依据,已经构成对**公司商誉的严重诽谤。根据《合作开发合同》的约定,原告应退还项目公司的1.5亿元前期费用及本次体育社区(住宅)用地拍卖所得溢价分成应支付的1.4172亿元款项,本身足以支付体育中心项目建设的前期垫付费用,而本项目作为政府项目按照施工节点、形象进度是有3.5亿元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因此,不存在任何导致体育中心项目无法履行的可能性;二是答辩人未违反合同约定。首先,原告违反协议中住宅用地出让起始价应为967万元/亩(楼板价5800元/平方米)的约定,擅自将出让起始价提高至7100元/平方米,其行为已先行构成违约;其次,《合作开发合同》中并未约定被告必须参加竞拍,而约定兜底前提是“如无其他第三方竞拍”。在该地块竞拍报名开始,被告始终与土地部门保持密切互动,报名截止时间前较长一段时间,即明确获悉已有多家公司报名参与竞买,此种情况根本已无需“兜底”。最终该地块共有8家单位报名竞拍,并在挂牌价的基础上仍溢价15.63%成交。因此,在此情况下,被告没有报名参与竞买的合同义务。

五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委托运营协议》;2反诉被告立即向反诉原告返还1.5亿元前期投入,并支付相应财务成本1368.5万元(按1.5亿年化15%,自2019年5月24日起算,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3.反诉被告立即向反诉原告支付项目前期费用支出1665.4万元(包括设计费用306.7万元、勘察费用35万、已完成工程52.2万元、运营投入140万元、前期策划咨询费用457万元、项目管理费用投入580万元、保单即项目履约担保费用94.5万元)。主要事实及理由:反诉被告为奉化区体育中心项目的招标单位,该项目属于政府项目,合作招标方案经由奉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通过,反诉被告作为宁波奉化国有资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是代表区政府开展该项目的合作招商。2019年4月,由反诉原告**公司、新广厦公司、六建公司、金准公司共同组成的联合体在本项目招投标中中标,成为该项目的合作方,并于2019年5月5日与反诉被告签署了《合作开发合同》、《委托运营协议》。联合体与反诉被告共同于2019年5月17日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即反诉原告晟果公司。《合作开发合同》签署后,联合体按照约定向晟果公司提供了1.5亿元借款,晟果公司支付给了反诉被告用于土地征用、报批等前期费用支出。同时,联合体方积极履行义务,已完成项目施工相关前期工作,但因反诉被告对规划方案不断调整,反诉被告至今尚未完成项目的立项、项目用地的清场,致使项目一直未能达到开工条件。政府提高了合同项下体育社区(住宅)地块出让的挂牌起始价格,反诉被告于2019年10月26日向联合体发出《告知函》确认:“项目公司仍按照《合作开发合同》4.4条约定获取款项分配;项目公司可得分配款不受挂牌起始价格调整的影响。”因此,双方此前的合作一直顺利推进。

反诉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4月17日,被告**公司、新广厦公司、六建公司、金准公司签订了一份《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奉化体育中心项目的合作商投标,并于2019年4月25日中标。2019年5月5日,原告(甲方)与联合体(乙方)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委托运营协议》各一份,《合作开发合同》第4条载明“甲乙双方在本项目合同签订后15日内在奉化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亿元”,特别说明部分载明“甲方根据上述计算方法返还项目公司提供的一级土地整理资金以及支付本项目建设等相关费用。其中1.5亿元由甲方在体育社区(住宅)土地款缴纳后6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项目公司,3.5亿元由甲方根据体育中心实际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至项目公司账户”。第5.2条载明“项目公司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支付1.5亿元给甲方用于土地征用、报批等前期费用支出”。现反诉原告起诉要求反诉被告返还1.5亿元前期投入款及其他前期费用支出,故诉讼标的额已超过1亿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单宏洁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刘占奎

书记员吴佳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