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254号
申请人:海兴捷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小山乡赵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4MA08AN8E7K。
法定代表人:邢珊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庆岗,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53582A。
法定代表人:陈勇,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创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旧城镇西仙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3082690301。
申请人海兴捷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创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海兴捷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兴捷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创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安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