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创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海兴捷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财保230号
申请人:海兴捷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小山乡赵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4MA08AN8E7K。
法定代表人:邢珊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庆岗,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53582A。
法定代表人:陈勇,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创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旧城镇西仙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3082690301。
申请人海兴捷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创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海兴捷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创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申请人海兴捷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