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卓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友发石材与被告盘锦卓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1121民初208号
原告:***,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原告: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友发石材,经营场所禧龙石材市场。
经营者:***,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富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卓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
法定代表人:栾梅,该公司经理。
原告***、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友发石材为与被告盘锦卓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友发石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友发石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友发石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2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661元,由原告***、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友发石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