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2执保959号
原告:天津维景智能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鑫港五号路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69863517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维景智能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80,000元的财产;
二、期限自2019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申请,则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