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维景智能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维景智能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2执保959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维景智能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鑫港五号路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69863517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维景智能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80000元;(平安银行账户:16×××74)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80000元;(平安银行账户:16×××42)
三、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8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04×××09)
四、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8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04×××68)
五、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8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53-156-1)
六、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8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07-156-1)
七、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8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79-156-1)
八、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8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2)
九、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80000元;(中国银行账户:10×××38CNY0)
十、期限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申请,则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