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维景智能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银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津民申1819号
再审申请人天津银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维景智能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景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终2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银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维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二、维景公司提交的证据是虚假的,一、二审法院没有依银基公司的申请委托鉴定单位现场查看。有证据证实,维景公司提供的不是法国原装进口产品。三、维景公司已安装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四、现不具备支付款项的条件,且银基公司已超额支付货款。五、维景公司逾期完工,给银基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六、本案不应按法国尚飞原装进口产品价格计算合同价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对本案申请再审。 维景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银基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维景公司及案外人尚飞帘闸门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单据、当事人陈述、案涉设备进场验收情况、向厂家询问核实情况等,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履行达到了相应的付款阶段,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实际情况,对违约金进行了调整,该处理结果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银基公司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提供的情况说明、照片亦不能证明其主张。综上,银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银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耿小宁 代理审判员  张松青 代理审判员  杨立峰
法官 助理  林世开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