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通远建筑公司

某某、西安市高陵区通远建筑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执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通远建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白明涛,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通远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7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陕AXXXXX的五菱牌汽车予以轮候查封;并对其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名下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其电话、短信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控、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通远建筑公司尚有47000元及资金占用费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乐
审判员  张亮
审判员  王锋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