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通远建筑公司

西安市高陵区通远建筑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17执456号
西安迈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通远建筑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迈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通远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17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欠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61212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117执456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4月26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张法官联系电话:029-8691XXXX
本院地址:西安市高陵区渭阳九路3789号邮编:71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