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17执48号
****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通远建筑公司:
申请执行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通远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7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32960元、案件受理费418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通远建筑公司向本院交来案款139147元(其中含执行费2000元),且该案款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117执4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3月16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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