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通远建筑公司

西安市高陵区通远建筑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中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12926号 原告:西安市高陵区通远建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221123522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中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西安市高陵区通远建筑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中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191974.25元;2.被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损失118768元(以191974.25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日计千分之三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1日原、被告签订《</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合同</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约定被告将其路面硬化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双方对工程范围、工程造价、付款方式等内容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进行了竣工验收并已交付使用,原告根据双方最终结算向被告出具了发票。但被告并未依约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中查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被吸收合并为未央区汉城街道***村村民委员会,故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中查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市高陵区通远建筑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1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韩 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