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通远建筑公司

某某与某某,西安市某某区通远建筑公司,某某聚集中小企业工业园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681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9月29日出生,居民,住西安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自力、**,(实习),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西安市**区通远建筑公司(曾用名:西安市**县通远建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区东方红路59号东方名城第一幢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221123522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5月29日出生,居民,住西安市**区。 被告西安市**区通远建筑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浪,男,汉族,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区,系***家属。 被告:**聚集中小企业工业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区迎宾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073402289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市**区通远建筑公司、***、***、**聚集中小企业工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58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31160元,本院退付原告65580元)。 审判员  张**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