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年与某某,某某,某某聚集中小企业工业园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733号
原告:**年,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浪,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区。
被告:西安市**区通远建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4:**聚集中小企业工业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年诉被告***、***、西安市**区通远建筑公司、**聚集中小企业工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年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798元,由原告**年负担。原告**年已预交93596元,本院退付其46798元。
审判员 武祎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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