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联强商贸有限公司

西藏联强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4民初127号
原告:西藏联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青藏公路725油库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赵永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强,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昌畅,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藏族,农民,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原告西藏联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西藏联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联强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联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西藏联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顿珠措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旦增德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