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2民初65号
原告:**,男,藏族,1973年11月21日出生,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人,现住西藏工布江达县。
被告:次仁**,男,藏族,1977年4月28日出生,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人,现住拉萨市。
被告:西藏联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青藏公路725满库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83535828Q。
法定代表人:赵永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强,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美曲珠,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次仁**、被告西藏联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次 央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洛丹次仁
书 记 员 丁增列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