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3民初1464号
原告:西藏联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青藏路725油库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83535828Q。
法定代表人:赵永正, 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强,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昌畅,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4日出生,藏族,职业不详,住西藏当雄县。
原告西藏联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西藏联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联强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联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西藏联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普布卓玛
二○二○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向巴措姆
书 记 员 卓玛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