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民初29371号
原告:重庆麟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牌路113号附59号。
法定代表人:胡微,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洪恩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颂秋,董事长。
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1号。
法定代表人:杨帆,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麟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麟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麟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麟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56.05元,减半收取1328.03元,由原告重庆麟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