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谐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和谐建筑有限公司,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阜阳市颍泉区教育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由



合同纠纷



案号



(2020)皖1202民初9325号





公开开庭:2020年10月14日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安徽和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太和县人民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684980424J。

法定代表人:董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领、王振,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住所地阜阳市三清路**阜阳市市民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00597061059H。

法定代表人:李丰收,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良,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三清路**阜阳市市民中心**会信用代码12341200597091514H。

法定代表人:岳波,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良,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阜阳市颍泉区教育局,住所地阜阳,住所地阜阳市人民路**用代码113412040031589033。

法定代表人刘阳,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坤、张振,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招投标保证金550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事实



阜阳市颍泉小学运动场及看台工程旌工项公开招标,招标人为被告阜阳市颍泉区教育局,招标代理人为安徽省嘉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6月27日,原告安徽和谐建筑有限公司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并于2016年6月23日将技标保证金转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原告安徽和谐建筑有限公司取得第一中标人资格后,被告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关于对阜阳市颍泉小学运动场及看台工程施工项目投诉的监督处理意见》(阜招诉[2016]30号)撤销原告的第一中标人资格,后又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关于撤销阜招诉[2016]30号文件的决定》(阜招管[2016]130号)文件,撤销其自身作出的上述处理意见。在上述处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和谐建筑有限公司未能承包该项目,但投标保证金55000元,未退还。





裁判理由



依法成立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安徽和谐建筑有限公司按被告阜阳市颍泉区教育局参与投标邀约的承诺,向被告缴纳了550000元投标保证金,因被告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认为原告安徽和谐建筑有限公司违规投标,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致使原告安徽和谐建筑有限公司未中标,不能认定原告安徽和谐建筑有限公司违约,故被告阜阳市颍泉区教育局作为合同的相对人应当按合同约定退还未中标人原告安徽和谐建筑有限公司的55000元的投标保证金。因原告安徽和谐建筑有限公司的55000元的投标保证金由被告阜阳市颍泉区教育局委托被告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管,为减少诉累,被告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直接退还原告原告安徽和谐建筑有限公司的投标保证金55000元。





判决主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阜阳市颍泉区教育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原告安徽和谐建筑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5000元,从被告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账户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被告阜阳市颍泉区教育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邹立恒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窦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