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23民初1503号
原告:安徽和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民中路135号A栋。
法定代表人:董叶,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固镇县第一中学,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菁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守银,任该校校长。
原告安徽和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公司)与被告固镇县第一中学(以下简称固镇一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和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固镇一中支付塑胶跑道工程审计工程款1275595.99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我方2013年经招标中的固镇一中塑胶跑道工程施工项目,于2013年12月30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在施工过程中因故于2014年被固镇一中解除了施工合同并将我方记录不良征信。固镇一中对已完成部分委托固镇县审计局进行了审计,最终审计价格为1275595.99元。但固镇一中至今未支付工程价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和谐公司和固镇一中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解决部分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蚌埠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其双方这一约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又起诉到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对本案应当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和谐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海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