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谐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和谐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14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和谐建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民中路135号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684980424J。

被执行人:***,男,1979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和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载义务。我院通过法院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司法网络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财产;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103民特391号民事裁定书中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德诚

审判员  孙小庆

审判员  夏 靖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武 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