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恒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欧洛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恒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6民初10708号
原告:广州欧洛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来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东杰、何超达,均系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恒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紫金苑小区第****房div>
法定代表人:李继英。
被告:***,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原告广州欧洛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洛斯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恒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超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洛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恒新公司、***连带支付原告欧洛斯公司货款352960元;2.判令被告恒新公司、***以35296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0日起以欠款总额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欠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恒新公司、***连带承担律师费用12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欧洛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超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恒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事实
一、欧洛斯公司于2020年12月6日向恒新公司出具《往来对账(商品)》,载明截止2020年11月6日止,恒新公司需付款总额为392960元。恒新公司盖章予以确认。此外,***签名同意本人为上述货款的偿还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货款本金、利息、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借款债权的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担保期限为本承诺书约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至两年。
二、恒新公司作为欠款人、***作为担保人于2020年12月9日向欧洛斯公司出具《欠款确认书》,载明:截止2020年12月6日,恒信公司尚有货款392960元未向欧洛斯公司付清,现我方对上述欠款给予确认,欧洛斯公司为主张上述债权所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我方承担。***同意为上述货款的偿还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货款本金和实现借款债权的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担保期限为本承诺书约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至两年。
三、欧洛斯公司提交其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对方于2021年1月20日、3月4日共计转账汇款40000元。
四、欧洛斯公司提交其与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支付宝付款记录,显示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12000元。
判决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欧洛斯公司与恒新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现恒新公司、***尚欠其货款352960元至今未付,并提交《往来对账(商品)》、《欠款确认书》为证。恒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视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对欧洛斯公司所述予以采信。欧洛斯公司理应支付上述欠款。同时,因恒新公司至今未付货款,客观上给欧洛斯公司造成了损失,故欧洛斯公司主张自2021年3月30日起以35296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此外,欧洛斯公司主张恒新公司支付因本案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12000元,并提交相应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付款记录为证。欧洛斯公司的此项诉请,符合《欠款确认书》中的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理应对上述恒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可向恒新公司追偿。
恒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恒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欧洛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2960元;
二、被告湖南省恒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欧洛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21年3月30日起以35296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湖南省恒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欧洛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0元。
四、被告***对上述被告湖南省恒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付原告广州欧洛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利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可向被告湖南省恒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湖南省恒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04元、财产保全费2355元,均由被告湖南省恒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承责后可向被告湖南省恒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月芸
梁惠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