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22民初378号
申请人:马鞍山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新区中飞大道277号孵化园9栋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73902718A(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含山县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新华书店五楼(环峰路十字街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MA2NC3JT33;
法定代表人:闻兵,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马鞍山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含山县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马鞍山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含山县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2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依法予以保全,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责任限额为225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上述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含山县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2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645元,由马鞍山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