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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丽岛景观有限公司、广水市长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381民初112号之一 原告:中美丽岛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马鞍山苗圃。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水市长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广水市长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水市长岭镇新街。 法定代表人:欧阳礼军,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抄律,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中美丽岛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水市长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唐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