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2民初6232号
原告:逯某,男,汉族,1976年4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铁,河南铁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女,197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屈某,女,200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119号院405室。
法定代表人:孙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河南零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花,河南零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逯某与被告梁某、被告屈某、被告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逯某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逯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逯某负担。
审判员 崔 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媛媛